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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第一〇三高级中学大宗物品、工程维修等采购及监督制度

  • 发布时间:2023-12-14 阅览595次
  • 郑州市第〇三高级中学

    大宗物品、工程维修等采购及监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政府采购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及《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及政府招标中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意见》、《郑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舍修缮和设备购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办公设备)、材料、产品等采购项目。采购项目兼有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两种以上采购对象,难以认定其归属的,按购对象所占财政性资金比例最高者确认其归属。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货物类采购项目、工程类采购项目和服务类采购项目(不包括公车维修、会议和公务接待)。

    第四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仪器设备、工程、服务类项目,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内的采购,采购形式及采购方式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要求

    第五条  学校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政府采购各方面工作,研究审定学校政府采购制度,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预算。督促设备采购处室及时完成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  学校党总支和工会,作为学校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依法对学校各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财务室负责政府采购资金计划申请及支付。

    第八条  学校各处室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各项法律法规、工作程序。各处室应当在每年的9-10月份,组织论证、编制本处室下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提交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清单及相关要求,并按规定上报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经学校行政会依照实际情况调整批准后,纳入学校预算。

    第九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市人大批准的采购预算,组织实施采购工作及后续相关工作,并且始终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保持联系,反映学校的愿望,争取买到各方都满意的、性价比高的产品。协议供货的商品采购要货比三家,尽量做到物美价廉。

    第十条  采购计划编制要求:采购计划是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采购执行(招投标)的依据。各处室在编制采购计划时务必进行市场调研,摸清拟购物品各种型号、规格、性能、价格、生产厂家及其在其它学校使用情况,编制采购计划要详细列明所购物资的品名、型号、规格(各种详细技术参数)、性能、用途、计划价格等。

    第十一条  学校涉及政府采购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厂商、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竟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在确定中标人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不得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等。

    第三章  采购与验收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审批程序为:完成校内项目论证,编制完成学校采购计划后,报教育局财政局进行预算审批。通过预算审批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实施前,还需通过纸质申报或网上申报的方式,再次由教育局、财政局审批,拿到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后,才能实施政府采购。严禁先采购、后申报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活动,要严格按照审批后的事项组织实施。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  列入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物资实行政府采购。具体如下:

    (一)2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网上商城采购。目录以外的,学校不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政府采购方式,学校自行组织单位询价采购;

    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网上商城采购。目录以外的,在市教育局财务综合管理系统中备案采购方式。采购方式有询价(委托第三方,不适用于服务类)、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

    10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项目,学校必须履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程序,学校先在市教育局财务综合管理系统备案采购方式,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不适用于服务类)、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依据备案通过的采购方式报市财政局进行计划备案;

    400万元(含)以上项目,学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先在市教育局财务综合管理系统备案,再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批。

    (二)校舍修缮的政府采购,2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学校自行实施采购,不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手续,项目不进行结算评审;20万元-100万元(不含)项目,需向市教育局备案采购方式,采购方式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学校依据项目预算造价书(作为附件上传)先在市教育局财务综合管理系统中备案采购方式;100万元(含)以上项目,学校依据项目预算造价书(作为附件上传)先在市教育局财务综合管理系统中备案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依据备案通 过后的采购方式报市财政局履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程序。

    2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市教育局审计处评审,承担预算造价的公司不得同时承担该项目的竣工评审;项目预算资金1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竣工评审,由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评审。

    (三)学校负责监督项目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加强施工人员管理,规范施工流程。同时对单项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学校应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监理公司对项目进行工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须按照市财政局采购办签批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若为协议供货方式,学校要按照相关协议供货规定到制定厂家购置设备;若为公开招标方式,学校要积极配合市财政局采购办和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招标工作。招标结束后,对中标设备及修缮项目,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设备使用处室等要进行认真审查,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以利后续工作的开展,必须确保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性能等100%的正确,不能出丝毫纰漏;若为其他采购方式,学校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采购合同执行期间,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及学校使用部门要督促中标公司及时供货、安装、调试,联系项目保修期内的免费保修工作,向国有资产管理员报送明细账目等。

    第十七条  对政府采购项目供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使用部门要及时向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反映,要按合同约定办理退货、维修、索赔事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供应商履约完毕,提出验收申请,采购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组织验收。验收应成立验收工作组,直接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政府采购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下的(不含20万元)项目,验收工作组不少于3人;政府采购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项目,验收工作组由领导牵头,监督、资产管理、使用部门人员参与,成员不少于5人;大型、复杂或者技术性很强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验收、付款等事宜。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应完整真实地填写政府采购验收报告(证明),参与人员应当在验收报告(证明)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设备验收后固定资产管理员依据有关资料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二十一条  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购结束后,及时将相关文件移交学校档案室,由学校档案室整理存档。采购文件包括:采购申报表、采购预算、采购计划、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发票复印件、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四章  付款程序

    第二十二条  校舍修缮项目通过学校验收后,由学校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图纸、修缮合同、监理合同、变更签证单、验收报告、决算报告等资料报请市级审计部门审计,其中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报市财政局评审中心审计:5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市教育局审计处审计。

    第二十三条  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修缮项目,学校财务室根据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的最终项目款数额和中标企业开具的发票,核对付款金额和中标企业银行账号,将用款计划书、中标通知书、修缮合同、监理合同、验收报告、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发票复印件报教育局财务处审核,申请用款计划。5万元以下的修缮项目将修缮合同、验收报告、决算报告报教育局财务处审核,申请用款计划。计划下达后按要求进行支付。

    第二十四条  设备经学校验收合格后,财务室根据中标供应商开具的发票,依据购销合同签订的付款方式。在网上申请用款计划,同时将用款计划书、政府采购申报表、合同、发票复印件、验收报告报送教育局财务处申请计划,计划下达后按要求进行支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应建立经常性的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及检查制度,切实有效地预防腐败产生。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执行情况

    (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执行的情况;

    (四)有关政府采购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情况;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拨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承担相应责任,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

    序号

    资产类别

    使用年限

    轿车

    15年

    办公自动化

     

    1

    大型计算机

    10年

    2

    计算机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调制解调器等)

    8年

    3

    台式电脑(包括网络计算机、终端)

    6年

    4

    平板电脑、掌上电脑、笔记本电脑

    6年

    5

    移动硬盘、ups电源

    6年

    6

    传真硬盘、投影仪、扫描仪

    6年

    7

    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碎纸机

    6年

    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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